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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司机造事故 雇主担责不无辜

2018-03-17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案情回顾:

许某有一个大型挖掘机,但自己不会操作,平时有客户需要使用时,都是由其雇佣的曲某负责驾驶。2010年5月的一天,曲某在驾驶挖掘机为某路桥公司施工时,造成事故致人死亡,出事后,曲某逃逸,远在老家的雇主许某被警方传唤回北京。

2010年5月30日上午,许某在老家接到北京的电话,说是有个工地要用挖掘机,并给了他客户的联系方式,许某经过联系让一个亲属安排司机曲某到工地干活。下午的时候,许某突然接到电话,说工地出事了。

原来,在工作的过程中,挖掘机将高压线拉断,高压线一根落在了后方的白色金杯车上,另一根掉在地上。据目击者说,当时掉下的火线还在冒火,车里的乘车人李某跑到沟里,司机王某下车后想将李某拽上来,不料一转身被面包车吸住,后抢救无效死亡,李某虽没有生命危险,但仍有三处严重电烧伤,需要一个月以上的治疗。

事故发生后,曲某逃离现场,不知所踪。据许某交待,他于2009年买了这台大型挖掘机,由于自己不会开,便雇了曲某负责驾驶,两人没有签协议,许某也不清楚曲某开挖掘机是否受过培训,仅仅是了解以前他给别人干过活,技术还行,这才雇用他。实际上,曲某并没有大型挖掘机操作许可证,且工地上也没有专门指挥挖掘机的安全人员,许某通常只是口头嘱咐司机要注意安全。

近日,许某被昌平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法:

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刑法第134条将本罪的主体限定为特殊主体,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而《刑法修正案(六)》对该条进行了修改,及时地在立法上将犯罪主体扩大为一切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本案中,虽然许某并没有操作挖掘机,本人也远在老家,没有在现场,但是,他仍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许某明知其雇佣的挖掘机司机曲某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证而雇佣其驾驶挖掘机进行修路作业,不仅如此,他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对安全隐患不予重视,导致曲某在驾驶挖掘机时刮断高压线并掉落在面包车上,造成了该面包车司机被电死,乘车人被电伤的事实,其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不仅危及生产、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造成了财产的重大损失,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威胁着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甚至危害到社会稳定。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遵章守法、保护劳动作业安全,是一切生产作业者的永恒主题,是管理生产、指挥生产、从事生产的依据和守则,如果忽视它,就可能付出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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