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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示:参加传销的人员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2017-12-19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由于传销的本质特征是通过发展人员参加,组成上下线人际网络关系的形式来实施违法活动,所以参加传销的人员也是违法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参加者不是消费者,不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救济和保护。

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传销参与者既是受害者同时也是害人者,在自己被骗参与传销后,又诱骗他人加入,究其原因,一是有的人钱财被骗后心有不甘,明知骗人仍想通过发展其他人加入,获取所谓的“回报”,拿回自己的钱;二是被传销组织“洗脑”后,深信参加传销能够发大财,不惜骗取他人加入,幻想获得“高额回报”,早日成为百万、千万“富翁”;三是由于大多数参与人员都是普通群众,介绍发展的多数是亲戚朋友。利用亲情、友情骗取亲人、朋友钱财后,怕早到亲朋的指责,被骗后不敢回家,留在传销组织继续骗人,然而这些人不但拿不到钱,最终往往为了“冲业绩、拿奖金”而投入更多的钱,一错再错,深陷传销泥潭不能自拔。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参与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也可以根据治安管理的有关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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