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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查验旅客信息 宾馆被开10万反恐罚单

2017-12-17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宾馆被开10万反恐罚单

据北青网报道,今年下半年,郑州反恐办在日常督导检查工作中,发现郑州市管城区陇海东路的一家宾馆存在违反旅客实名登记管理规定情况的现象,遂责成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予以调查处理。经查,该宾馆确实存在多次未按《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和相关实名制登记要求去查验旅客身份信息的情况,且未及时整改。

11月1日,南关街公安分局依照《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宾馆做出了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宾馆负责人和前台经理做出了相应处罚。

“刑修九”完善恐怖主义犯罪相关规定

一,引入专门概念。我国1997年刑法和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相继确立了“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犯罪”等专门概念,体现了我国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否定性政治评价与谴责。刑法修正案(九)在此基础上,再次引入了一系列专门概念,包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

二,严密犯罪体系。刑修九不仅拓展了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更通过增设新罪、修改罪状等方式,强化了刑法在应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方面的作用。增设的5种新的涉恐犯罪类型是:(1)刑法第120条之二,通过准备凶器、组织培训等方式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准备的犯罪;(2)刑法第120条之三,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犯罪;(3)刑法第120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犯罪;(4)刑法第120条之五,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犯罪;(5)刑法第120条之六,非法持有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情节严重的犯罪。

三,完善刑罚配置。刑修九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对原有罪名的刑罚配置进行了完善。一方面,对刑法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并且根据行为人在恐怖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配置了并处没收财产、并处罚金和选处罚金的不同刑罚;另一方面,将不法分子偷渡出境参加恐怖活动培训或“圣战”的行为纳入刑法第322条偷越国(边)境罪作为加重情节,规定行为人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在该罪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的基础法定刑上,升格至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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