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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吹嘘与妻姐有不正当关系 广东一男子被其妻勒死

2017-12-11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酒后吹嘘与妻姐有不正当关系

南方网消息 记者20日从韶关市中级法院获悉,南雄市某村村民李某,在外喝酒回家后向妻子“吹嘘”自己与妻子的姐姐有不正当关系,并动手殴打其妻子,在打斗中被其妻子电源线勒死在家中。日前,广东省高级法院终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据被告人黄某在法庭上供述,2016年1月9日19时许,其丈夫李某在外吃完饭后提着半瓶没喝完的啤酒回到家后,叫黄某进房间帮他按摩,并对黄某说他与黄某姐姐发生过不正当男女关系,黄某要求李某不准乱讲,并拿起衣柜的剪刀吓他,说再乱讲就杀了李某。随后黄某拿着剪刀出客厅,假装打电话给李某母亲。结果李某追出客厅骂黄某,并扭打在一起,后被街坊邻居劝开。不久,街坊邻居就走了,李某又追打黄某,并让黄某跪在地上用拖把打,拖把打断后李某就进房间睡觉了。

广东一男子被其妻勒死

次日凌晨3时许,李某又讲起他跟黄某姐姐的事,并互打。随后,双方来到李某睡的房间,李某在梳妆台上拿到一根笔记本电脑的电源线,说要勒死黄某,并用电源线勒黄某的颈部,被黄某用一只手挡住,黄某从梳妆台上拿起啤酒瓶朝李某头部砸了一下,啤酒瓶被砸烂了,并从李某手中抢过电源线往他的脖子绕了两圈,将他勒倒在地上,看到李某两眼闭上,没有了反应。这时黄某听到小孩在哭,就解开电源线丢在旁边,关上门过去与小儿子睡了。6时许,黄某才发现李某已死了。11时许,黄某就打电话报警自首了。

案发后,众街坊证言证实被害人李某经常殴打被告人黄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故意杀人罪的两种情形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对于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处罚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6)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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