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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是哪一个法院 最新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有哪些

2021-06-15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庞伦律师,成都市毒品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是哪一个法院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购买保险是非常常见的事情,当购买个保险的时候,我们会与他人签订一定的合同,有签订合同就有可能发生矛盾纠纷,接下来一起去学习一下,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是哪一个法院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是哪一个法院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法律依据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两个层面。


  从法院的级别上来看,保险合同纠纷如果不涉及过多的外国人或外国公司,且没有在地区内发生重大影响,一般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通称的各区人民法院。如果出现案件涉及了众多外国人或公司,或者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则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案件在全省或直辖市,乃至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也完全有可能有高级人民法院甚至是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一审的审理。


  从地域管辖的层面看,民事诉讼的管辖原则为;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保险合同纠纷而言,不适用一般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民诉意见》第25条也有特别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有原则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关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协议。保险合同纠纷指投保人与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与保险人因保险标的、保险和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以及违约等引起的纠纷。保险标的物,指投保人投保保险的财产,比如某建筑物、某运输工具等。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明确涉及运输工具和货物运输的保险纠纷的管辖,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第二十五条规定: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合同客体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在一般合同中成为标的,即物、行为、智力成果等。保险合同虽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但它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申请投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个人的寿命和身体,是确定保险合同关系和保险的依据。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范围都有明确规定,即哪些可以承保,哪些不予承保,哪些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特约承保等。


  通过的介绍,我们知道了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是哪一个法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我们应该遵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寻求法院的帮助,感谢你的阅读。





最新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有哪些

  法院是维护我们合法权益的地方,涉及的案件数不胜数,那是不是每一个案件都要找到法院去呢其实不是的,民事诉讼法中对管辖权是有规定的,之前民事诉讼法还修改了一些内容,那最新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有哪些呢下面由为您介绍一下。




  一、最新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有哪些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民事诉讼法管辖恒定原则


  管辖恒定原则是民事诉讼确定管辖的重要原则。所谓管辖恒定原则,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级别管辖恒定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影响案件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恒定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影响案件的地域管辖。例如,当事人住所地的变化、经常居住地的变化、法院辖区的变化,这些都不影响法院的管辖权。


  适用管辖恒定原则的情形有以下几项:


  1、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额的增加或者减少;


  2、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化;


  3、诉讼过程中因为行政区划的变动导致法院辖区的变化。


  三、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分类


  法定管辖


  1、级别管辖定义: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划分标准:民事诉讼用三结合标准:案件性质、繁简程度、影响范围司法实践按诉讼标的额大小划分各级法院的具体分工:


  基层人民法院: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两重大一确定


  ①重大涉外案件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3、地域管辖定义: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定义: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①对公民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外,即被告就原告


  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③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④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特殊地域管辖


  ①3个合同纠纷,3个侵权,3个海事纠纷,一个票据纠纷


  ②定义: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关系。


  9种特别管辖的案件。


  综上所述,最新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还是有很多的,与之前的民事诉讼法相比是有了很多新的亮点,而修改过后的管辖更加注重了当事人的感受,体现了民法的基本原则。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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